20世紀70年代以來,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重視。隨之產生了“重大危害(major hazards)”、“重大危害設施(國內通常稱為重大危險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等概念。

 

重大危險源是遵循《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它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主要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辨識

防止重大工業事故發生的第一步,是辨識或確認高危險性的工業設施(危險源)。

2.評價

包括辨識危險因素及其原因與機制、危險事件發生概率、危險事件后果、評價危險事件發生概率和發生后果的聯合作用,以及風險控制五個部分構成。

3.管理

企業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在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后,應針對每一個重大危險源制定出一套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過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

4.安全報告

要求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已辨識和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交安全報告。安全報告應詳細說明重大危險源的情況,可能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以及前提條件,安全操作和預防失誤的控制措施,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5.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應制定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且定期檢驗和評估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時進行修訂。每隔適當的時間應修訂和重新散發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宣傳材料。

6工廠選址和規劃

政府有確保重大危險源與居民區和其他工作場所公共設施安全隔離。

7.監察

政府必須派出經過培訓合格技術人員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察、調查、評估和咨詢。

 

重大危險源定期評價有如下要求:

 

評價機構:從事重大危險源評價工作的評價機構和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相關規定具備相應的資質。原來重大危險源單位已經做過安全預評價、驗收評價和現狀評價的,原則上仍由該評價機構進行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價。

 

評價范圍:重大危險源評價范圍限于重大危險源區域范圍的環境與布置、安全管理、作業人員和設施設備裝置。

 

辨識標準:危險物質(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的重大危險源辨識按照國家標準GB18218進行辨識,非危險物質的重大危險源按照原國家安監局《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進行辨識。

 

評價周期:劇毒品的重大危險源單位每年評價一次,非劇毒品的重大危險源單位(包括危險化學品和非危險化學品行業)每2年評價一次,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重大危險源每3年評價一次。

 

評價方式: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價結合驗收評價、現狀評價一起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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